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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私人pos機是否合法
刑事合規:以牟利為目的銷售無產權房屋構成犯罪
違法建設房屋并通過以租代售的方式牟利,構成犯罪,案例探析如下:
2012年左右,聶某(在逃)從李某1處轉租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于辛莊村西科技管理學院南側西側土地,后開工建設,2017年完工。2016年12月,聶某又從高某等人處轉租于辛莊村東農用地,將當時地上已建成的四棟建筑裝修。上述兩地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別為城鎮建設用地、一般農地區,相關建設均未取得審批手續。2016年11月至2019年9月間,聶某委托北京浩鑫潤達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租代售公開銷售無產權房屋從中牟利。被告人鄭某某作為公司員工,提供個人賬戶綁定POS機收取相關錢款,并將錢款轉入聶某等人賬戶。經核實,非法經營額達人民幣1500余萬元。
鄭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
針對以上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鄭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提請依法懲處。
庭審中,被告人鄭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適用法律均不持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鄭某某的辯護人認為鄭某某在犯罪過程中處于次要地位,系從犯;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無前科劣跡;有家庭需要照顧;建議對鄭某某從寬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2年左右,聶某(在逃)從李某1處轉租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于辛莊村西科技管理學院南側西側土地,后開工建設,2017年完工。2016年12月,聶某又從高某等人處轉租于辛莊村東農用地,將當時地上已建成的四棟建筑裝修。上述兩地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別為城鎮建設用地、一般農地區,相關建設均未取得審批手續。2016年11月至2019年9月間,聶某委托北京浩鑫潤達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租代售公開銷售無產權房屋從中牟利。被告人鄭某某作為公司員工,提供個人賬戶綁定POS機收取相關錢款,并將錢款轉入聶某等人賬戶。經核實,非法經營額達人民幣1500余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到案經過,證人宋某1、李某1、靳某、李某2、高某、任某、蔡某、趙某、楊某、尹某、宋某2、孫某、黃某1、黃某2、王某、賀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授權委托書,承包經營合同,普通測量成果資料,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出具的關于于辛莊村集體土地上建筑物規劃審批情況的函,土地利用現狀圖,衛星照片,土地流轉協議,證明,搜查證,扣押清單,房屋租賃合同,收據,POS交易明細,銀行賬戶信息,銀行交易明細,工商檔案查詢,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身份證明材料。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犯非法經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辯護人關于鄭某某具有自首、從犯、自愿認罪認罰、無前科劣跡的情節,建議對鄭某某從寬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鄭某某有家庭需要照顧的意見,在量刑時酌予考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鄭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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