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pos機上面的借貸記消費

 新聞資訊3  |   2023-09-07 09:49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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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pos機上面的借貸記消費

關于pos機上面的借貸記消費

來源: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轉自: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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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出具借條,

也需要以文字予以確認

小陳于2020年8月至11月通過微信與支付寶向小蔡轉賬出借款項,兩人并未簽訂書面借款協議。

小陳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及支付寶轉賬記錄顯示:在2020年8月至11月之間,小陳共向小蔡轉賬75筆,合計126802元。小蔡共向小陳轉賬30060元。

2020年12月6日,小陳通過微信向小蔡催收借款,而小蔡再無還款。因此小陳起訴至法院,請求小蔡償還尚欠的本金90000元及逾期還款的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

據小陳出示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及小陳的庭審陳述可以認定,小陳與小蔡之間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經雙方對賬確認尚欠小陳本金90000元,小蔡未依約償還借款,小陳請求小蔡立即償還借款本金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雙方未就借款約定利息,小陳可主張自催收之次日起的利息,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以本金900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本金中預扣利息不可取,

利息約定要明確

小吳和小程是認識多年朋友,2019年1月17日,小吳通過銀行賬戶向小程轉出借款48500元,兩人通過微信約定借款本金為50000元,其中1500元系預扣的利息。

3個月后,小程并沒有如約還款。因此小吳起訴至法院,請求小程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小吳主張:

法院審理認為

關于借款本金,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本案中,小吳實際向小程出借48500元,故涉案借款本金為48500元。

關于借款利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小吳小程未就本案借款明確約定利息,小吳主張參照此前雙方的借款利息計算,但本案中無證據證明雙方對本案利息有明確約定,故對于小吳主張支付利息的本院不予支持。截至2020年4月18日借款到期之日,被告償還的款項均抵扣本金,因此未償還的本金為44000元。被告此后償還的款項,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計算逾期還款利息,還款根據先息后本的計算方式,經計算截至最后一次還款時剩余本金為40837.79元。

出借信用卡,法律難允許

2019年7月2號,小勤找到好朋友小鋼,稱自己經濟困難,向小鋼借錢還貸款。小鋼礙于情面,將自己的銀行信用卡借給小勤。小勤通過pos機刷卡消費刷出資金,刷出的資金即為小鋼借給小勤的錢,此后由小勤循環往卡內還款,維持信用卡的使用。小鋼稱出借信用卡時無透支款項。

小鋼提交銀行信用卡2019年8月-12月對賬單,其中包含多筆交易記錄、預借現金、財付通還款、支付寶還款,小鋼主張2019年12月小勤停止還款,當月對賬單載明本期應繳余額為32310.7元。

小鋼起訴至法院,請求小勤償還借款本金32310.7元。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中,在案證據無法證明交付信用卡的時間以及信用卡中的消費記錄系小勤刷取。雙方并未確認涉案款項為借款,以及系以出借信用卡的方式作為借款。小鋼亦未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提交其他證據證明。綜上,小鋼以民間借貸為由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憑證應留存

出借款項應留存借條等書面憑證,并最好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借條中明確借款金額、利息、借款期限等,如果沒有出具書面憑證的應當在微信等聊天記錄中用文字予以確認。

交付方式要慎重

款項交付應盡量采取銀行轉賬、微信支付等能夠證明支付情況的形式,如果是現金交付,盡量保留好現金來源、尋找見證人在場,并且請借款人出具收條,注明是現金交付。

利息約定要明確

如果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沒有利息。如果約定利息的,約定內容要明確包括利率、計息期間等內容,否則約定不明的,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同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實際出借的金額為準。

出借信用卡不可取

出借信用卡違反了銀行關于信用卡的管理規定。借貸資金應當來源于出借人自有資金,套取信貸資金轉貸的,借貸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情節嚴重的,需承擔刑事責任。

民間借貸風險多

借貸雙方應恪守承諾、誠信履約

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避免產生糾紛

加大雙方時間、精力、金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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